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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核准,2015年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度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化肥复原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划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终场执行。
自1994年以来,国度对国内出产流通和进口的部门化肥种类一向尝试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增值税蹬着惠政策,在保险化肥供给、不变农资价值、支持农业出产等方面阐扬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局势的发展变动,上述政策的短处日益显露。一方面,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在我国化肥供不应求、国度对其尝试价值管造、增值税抵扣链条不齐全的布景下出台的,当前市场和政策环境都产生了较大变动,化肥价值管造已经全面铺开,供求关系已经由供不应求转为产能过剩,且随着交易税改征增值税鼎新试点的推动,化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越来越充分,持续对化肥尝试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不大。另一方面,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农夫和企业现实受益不大,还带来了沉复纳税和政策不统一等问题,出格是化肥产能过剩和过度施用问题日益凸起,要求取缔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部门化肥出产企业也建议尽快复原纳税。为了落实中央村落工作会议关于把过量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尽快减下来的要求,适应局势的发展变动,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当令终场执行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
当前,化肥价值处于相对低位,市场供给充足、竞争充分,为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提供了有利契机。同时,国度对有机肥依然在出产流通全环节尝试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利于激励有机肥的出产和使用,优化用肥结构,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此表,由于国度设有农资综合补助并动态调整等造度铺排,即便化肥价值出现一些颠簸,调整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正常的农业出产和农夫增收不会产生大的影响。